11330282002976947H/2024-186101
市交通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7-2024-0001
有效
其他
2024-12-16
2024-11-21
面向社會
慈交〔2024〕62號
各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運輸企業,局屬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績效,現將《慈溪市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慈溪市交通運輸局 慈溪市財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慈溪市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農村客運、出租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號)、《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甬交辦〔2024〕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補貼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公開、注重績效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監管。
二、資金來源
按照《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甬交辦〔2024〕41號)等有關規定,在“十四五”期間逐年下達我市的轉移支付資金,由費改稅補貼和漲價補貼兩部分組成。
三、使用范圍
用于支持全市農村客運、出租車(僅指巡游出租車)、城市公共交通等行業發展,對全市相關交通運輸企業、經營者和相關項目的承擔單位進行獎補。
四、實施內容
(一)費改稅補貼部分
直接發放給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含通達建制村的城鄉公交客運)、農村水路客運經營者和出租車司機(僅指巡游出租車,下同)。
1.農村道路客運費改稅補貼按照全市實際運營的農村道路客運車輛數(以上年度10月底數據為準)進行平均分配,用于日常經營支出。計算公式如下:
單車農村道路客運費改稅金額=全市農村道路客運費改稅金額÷實際在營農村道路客運車輛總數。
2.農村水路客運費改稅補貼按照全市實際營運的農村水路客運船舶主機功率(以上年度10月底數據為準)和年度營運天數(按照前年10月底至上年度10月底合計天數計算,船舶維護保養停航、15天以內的零星停航及政府指令性停運不計入停航天數)進行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單船農村水路客運費改稅補助金額=該船主機功率×(全市農村水路客運費改稅補助總金額/全市農村水路客運實際運營船舶總主機功率)×(該船實際運營天數/全年總天數)
3.出租車費改稅補貼按照出租車實際運營天數(以上一年度數據為準)進行平均分配,用于日常經營支出。計算公式如下:
單車出租車費改稅金額=(全市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中費改稅總金額÷全市出租車實際運營總天數)×單車實際運營天數。
車輛因維護保養等原因,連續停運7日以內的零星停運以及政府指令性停運不計入停運天數;超出7天的,按實際停運比例扣除。
(二)漲價補貼部分
1.農村道路客運漲價部分
統籌用于支持農村道路客運發展,使用范圍包括數字化建設及服務監管、新能源車輛應用、場站建設運維、交郵融合等。
(1)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數字監管系統項目建設及服務監管,費用根據項目具體金額確定。
(2)新能源農村道路客運(城鄉公交)車輛購置補助標準:一次性補助4萬元/輛。
(3)公交停靠站補助。
建設補助標準:普通亭1萬元/個;5(含)-9米港灣亭2萬元/個;9米(含)以上港灣亭或智能化亭3萬元/個。若項目資金投入低于補助標準則按投資額40%予以補助。
運維補助標準:普通亭600元/個/年;5(含)-9米港灣亭1000元/個/年;9米(含)以上港灣亭或智能化亭1500元/個/年。
(4)客貨郵融合。物流服務站補助標準:建設補助一次性1萬元/個,若項目資金投入低于補助標準則按投資額40%予以補助;運營補助標準:1萬元/個/年。公交線路營運補助標準:5000元/條/年。
(5)鄉鎮運輸服務站建設補助標準:按照項目投資額的40%予以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個,具體根據當年資金剩余情況予以補助。
2.農村水路客運漲價部分
統籌用于農村水路客運發展,使用范圍包括農村渡埠及附屬設施建設、改造和維護保養,渡運船舶的更新、改造提升和維護、相關信息化建設。
按全市實際營運的客運船舶數量(以上年度10月底數據為準)比例進行平均分配。
3.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漲價補貼部分
優先支持出租車新能源更新應用,剩余資金可統籌用于支持提升行業管理水平(信息化建設運維、基礎設施建設等)和城市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
(1)出租車新能源化補助標準:參照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做好巡游出租車行業更新應用新能源汽車工作的通知》(甬交辦〔2023〕80號)文件執行。
(2)每年安排50萬元用于出租車信息化建設運維,其中市級出租車系統運維費用根據具體采購金額確定,流量費參照寧波市交通運輸局《關于明確市區巡游車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基本流量費用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剩余部分支持出租車信息化改造項目,補助標準:項目投資額的4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10萬元/個。
(3)出租車綜合服務站補助。建設補助標準:項目投資額的40%予以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運維補助15萬元/年。
4.若年度各類漲價補貼申報補助金額超過資金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除“1.農村道路客運漲價部分”第1條內容外,其他年度各類漲價補貼的剩余部分統籌用于支持城市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
五、補貼類資金撥付程序
(一)申報和審核。市交通局在每年3月底前發布補貼資金申報通知,全市各相關交通運輸企業、經營者以及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每年4月底前將申報材料(格式要求在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基數為上一年度完成數據)報市交通運輸綜合服務中心初審,市交通運輸綜合服務中心每年5月15日前報市交通局匯總審核。2024年申報時間另行通知。參照寧波政策(“3.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漲價補貼部分”第1條、第2條部分“流量費”)的資金撥付程序按寧波文件要求執行。
(二)資金下撥。市交通局根據上報情況制定分配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交通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補貼資金。
六、監督管理
(一)申報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未報送或未按期報送的申請對象,不予安排資金。
(二)市交通局、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做好中央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專款專用,加強內部審計,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等專項檢查。
(三)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資金的,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附則
(一)如上級政策要求補貼資金予以保障的其他補助事項,補貼資金優先予以保障,剩余資金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二)同一項目(同一依據)的獎勵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確定,各項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
(三)本辦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本辦法由市交通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原文下載:
慈交〔2024〕62號 (交通、財政聯合發文)關于印發慈溪市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