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14Y/2026-195685
市人力社保局
人大代表建議
其他
2026-07-22
2026-07-22
面向社會
宓月華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規范事業編人員二次報考的建議》已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現行政策依據及相關規定目前,我市事業單位人員招錄、聘用、流動及報考管理,主要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等法規文件執行,相關條款對人員聘用、合同解除、崗位流動等作出明確規定,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對受聘人員的合同解除也明確了口徑。試用期內,受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聘用單位;試用期滿后,受聘人員提出解除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又不屬于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針對在編人員二次報考行為,在上級部門文件規定中并未明確。但是《細則》中也明確,用人單位可以在聘用合同中明確聘用合同期限、崗位工作條件、崗位紀律等內容,用人單位在內部管理制度中可加以明確。
二、存在的困難
(一)缺乏政策支持
公務員隊伍行使國家公權力、行政執法、政務管理,崗位公共性、穩定性要求極高,通過法律剛性服務期遏制短期 “跳板式”報考,保障政務連續性;事業單位屬公益事業性質,人才流動、專業交流需求更強,上層制度設計兼顧單位穩定與人才擇業自主權,以契約化、地方差異化管理替代全國一刀切強制約束。因政策差異,從而導致隊伍流動性相對公務員較大。
(二)各地執行標準不統一
從省內各地招聘實操情況來看,區域間報考要求存在差異,部分地區對在編人員報考未強制要求提供原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報考證明,缺乏全省統一的審核標準,也給我市統一規范在編人員二次報考行為帶來一定阻力。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
梳理我市在編人員二次報考管理中遇到的難點、堵點問題,匯總基層用人單位意見建議,主動向上級人社部門溝通匯報,反映基層管理實際困難,爭取上級層面研究出臺統一、細化的管理政策,明確在編人員跨考、服務期管理、審批流程等相關要求。
(二)規范、優化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合同管理
進一步規范聘用合同簽訂、服務期約定、人員履約管理等工作。統一優化在編人員二次報考審批、證明核驗等環節要求,強化人員誠信管理與合同履約監管,最大限度穩定事業單位人才隊伍,維護人事管理工作嚴肅性。
衷心感謝您關注我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后續我們將及時向您反饋制度落地成效。
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 年6月29日